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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買賣是否有效

一、共同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買賣是否有效

共同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買賣是否有效

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夫妻對這部分財產,就享有平等處理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資產,一般被認定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可根據贈與財產的性質,認定一方對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享有處分權,該部分財產的贈與有效,而對屬於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無效。

夫妻不同於一般的共有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各種財產發生混同,除特別規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外,其餘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夫妻雙方所獲得的金錢,其屬於種類物和不可區分之物,無法區分來源,在未分配之前,雙方都佔有份額。

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產權。再結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及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可以看出,一般來説,夫妻雙方對外呈現一個整體,其一方的行為也會對另一方產生效力,雙方對內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但是與買賣處理共同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一種不需要對價的處理方式。買賣獲得的對價是一種新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仍有權共享,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會因此減少。但是贈與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處理,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則會使另一方的財產減少,有損其利益。

所以,此時如果認定其贈與行為全部有效的話,則會侵犯夫妻另一方的利益,特別是在夫妻關係不穩定時,一方有可能通過贈與來轉移共同財產,這不符合立法原意。

夫妻共同財產小到1毛錢,大到一棟房子,若一方要處分的話,原則上肯定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才行,這不僅僅是對另一方的尊重,更是基於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的平等處理權。不過,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很多時候一方處分重大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往往這樣的處分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