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在什麼情況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是合理的
1、簽訂買賣合同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
2、買賣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以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
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能交付房屋。沒有催告的,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因出賣人原因未能在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8、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標準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買家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情形很多,如果因為以上情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家還可以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若賣家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買家後悔想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話,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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