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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轉移公司是否需要經濟補償

一、勞動關係轉移公司是否需要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轉移公司是否需要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金是單位存在過錯如未繳納社保、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依法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等等情形的時候,獲得補償,如果你單位將你的勞動關係轉移至另一企業,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新單位繼續承接原來老單位的工齡。”

2、通常,勞動關係的轉移並非出自勞動者本人的個人意願。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轉移前後的工作年限是連續合併計算的。將來勞動者無論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都有相應保障。

3、勞動者能否得到離職經濟補償,主要看在業務劃轉過程中原公司與新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如果雙方約定由原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員工將來在新公司離職時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僅從入職新公司以後計算。如果雙方約定,原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由新公司一併承擔將來員工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則員工主張現在獲得經濟補償金將不會得到滿足。

二、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轉移經濟補償金是否給付,要看勞動者轉移勞動關係後是否失業,如果轉移到新單位,工作年限連續合併計算,勞動者並未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不能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在單位存在過失行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賠償金。

標籤:勞動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