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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標準是多少?

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標準是多少

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標準是多少?

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依據土地使用税管理辦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税,河南土地使用税標準按照鄭州市1.5-30元,開封洛陽1.5-28元,濮陽駐馬店1.2-24元,縣級市0.9-18元,城鎮礦區0.6-12元,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所在區域,將土地劃分為五個等級進行計算。

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的決定》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在開徵土地使用税的地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納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和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 鄭州、洛陽市:1.5元至30元;開封、平頂山、安陽、新鄉、焦作、南陽、商丘市:1.5元至28元;鶴壁、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1.2元至24元;縣級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額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據《條例》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省轄市、縣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

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確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省轄市確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地税局批准;縣(市)確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地税局備案。

經批准確定的貧困縣,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審批程序接上款規定執行。第七條 納税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佔用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税人據實申報佔用土地面積,經地税部門核實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的佔用土地面積予以調整。

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條例》第六條所列土地;

(二)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託兒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税單位自用的宿舍用地。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税照顧的,應向當地地税部門申請,按税收管理權限報批;地税部門對

綜上所述,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地税局負責徵收,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批准土地使用一個月以內,向土地所在地税務部門據實申報,土地使用税按照實際使用面積計算,實際使用面積有變化,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攜帶有關證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登記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