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破產清算利好是什麼?
公司的運營受到會很多因素的干擾,如政策,經濟狀況,和員工的情況等等,當資金運轉不過來的時候,公司就面臨破產的危險。而當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以後,就會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那麼,子公司破產清算利好是什麼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子公司破產清算利好是什麼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
破產宣告對於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在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
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後果。具體説,主要有以下幾項:
(1)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2)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佔有、處分並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於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3)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於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協議生效後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後,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於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
對債權人來説,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於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後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
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後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第110條進一步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後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後開始的破產分配。
(2)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由此可見,雖然宣告破產是公司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做出的選擇,但也並不是百害而無一利的。以上就是對子公司破產清算利好是什麼的介紹,事實證明公司破產清算可以使公司免於揹負過重的債務,對公司的也並不是沒有好處。不過儘管如此,公司還是應當制定正確的發展策略,讓自己獲得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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