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與公司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與公司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破產管理人員名單中以法定程序(搖號)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司宣告破產以後,由破產管理人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破產清算程序簡要整理如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然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指定破產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業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通過法院搖號產生。產生破產管理人後,管理人將全面接管企業,包括印章、營業執照、合同、賬冊等的全部接收。
3、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歷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責任的審計情況;破產企業有無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的無效行為的情況。
4、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通告、公告債權人,召開債權人會議,確定債務人財產等。
5、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
6、制定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
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況;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等。
7、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及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綜上所述,公司清算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破產清算。兩者在清算程序、清算條件、清算組成員構成等多方面都不一樣,這也是破產清算與公司清算的主要區別。整體來看,破產清算的程序比較複雜,企業提出申請後,法院會組建清算組,然後對企業資產進行核實,並分配剩餘財產,等清算終結後,企業完成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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