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優先權是什麼?
如果一個企業經營不善,就會宣告破產,從而進行破產清算。破產企業在進行破產清算程序之後,其整體資金已經不足以支付全部的破產債權,所以在實際的破產清算過程中,優先權問題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此在破產清算中探討清算優先權更具有典型意義。對此關於公司破產清算優先權是什麼?且看以下解答和論述。
公司破產清算優先權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中的優先權涉及種類
根據傳統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清算中的優先權涉及以下四類:
(一)擔保物權優先權,它是基於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平而成立的優先權;
(二)破產費用優先權,它是基於公有或共同費用等經濟原因而成立的優先權;
(三)勞動債權優先權,它是基於維護基本人權特別是生存權而成立的優先權;
(四)税收優先權,它是基於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需要而成立的優先權。
上述四類優先權的債權人依法都享有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第一類優先權,即擔保物權優先權,是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上成立的優先權,稱為特別優先權;後三類優先權,是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成立的優先權,稱為一般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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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破產清算優先權位序
在上述三類一般優先權中,破產費用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於破產程序中所支付的各種費用。一般情況下,沒有破產費用,就沒有破產程序的進行,也就談不上作為破產債權的税收債權的清償。勞動債權主要是破產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等,相對於税收債權來説,保障勞動債權的優先實現尤為重要,它不僅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文明社會中國家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理論上,破產費用優先權和勞動債權優先權均應優先於税收優先權。
具體到破產法實踐中,對破產費用,各國破產法均規定享有絕對優先權,破產財產只有在已經撥付或預先提留破產費用後有剩餘時,才能按照破產分配的順位予以分配;對勞動債權,傳統破產法也多規定為第一順位優先權,在破產財產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首先用以支付勞動債權,不足支付時,按比例清償。(不過,在許多發達國家,例如德國、奧地利、澳大利亞等國,已將勞動債權中的職工工資從優先權中取消,而改由社會保障體系承擔。)
在我國,現行《破產法》第3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均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所欠税款;
(三)清償債務。
新破產法起草中,將此規定作了保留。可見,實踐上,破產費用優先權和勞動債權優先權也是優先於税收債權優先權的。
至於有財產擔保債權,按照一般優先權理論,它是特別優先權,應當優先於一般優先權。在破產實踐中,從各國的破產法看,一般也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優先於其他優先權的,自然也包括優先於税收優先權。因為,根據傳統破產法的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而享有別除權,即在債務人破產情況下,原先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仍然保留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其他優先權屬於破產債權,只能在不包括有擔保財產的破產財產中優先償付。破產法之所以如此規定,原因在於,以有財產擔保債權即擔保物權為核心內容的擔保制度是市場機制的基礎制度,其終極目的或價值在於確保交易安全和形式公平。
破產清算中的優先權涉及種類和清償位序的具體敍述希望能對有需要的人有所幫助。當然公司在破產清算的時候關於債權債務的處理也要進行好,以免後期帶來糾紛。當然在實踐中,有更多關於這的問題,如果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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