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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特性都是什麼?

當經濟形勢不好的時候,企業破產的事情大量存在。在破產的整個流程中,破產環節是個重要一環。完成了清算,就代表企業正式宣告破產。破產清算總的來説是一種執行制度,但是又不同於民事執行,有其自身的特點。那麼破產清算的特性都是什麼?下面請看本文的總結概括。

破產清算的特性都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的特性都是什麼?

破產清算是破產法的基本制度,它與相關的民事執行制度相比,具有也下特徵:

1、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所以需要強制執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義務,故須以破產方式公平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在民事執行中,強調債務人自動履行和債權人主動行使權利,而在破產程序中,因個別債權人的單獨執行或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反為法律所禁止。

2、民事執行是為申請執行的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進行的,破產清算則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進行,前者的目的只為債的個別清償,而後者則更強調清償在債權人間的公平,解決多數債權人之間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而發生的矛盾。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係的全面清算與執行,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為企業法人的,將終結其商事經營活動,並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行的範圍則僅限於與所執行債務相關的財產,且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問題。此外,民事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包括對財產的執行,也包括對行為的執行,而破產程序中執行的對象僅為財產。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綜上所述,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其實就是對企業資產和負債情況進行全面核查,並對企業財產進行分配。在企業破產環節中,通常存在多個債權人,並且每位債權人都會受到公平對待,而債債務人,則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這些都是破產清算的特性。走完破產清算環節後,沒有得到清償的債權,也就沒有了清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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