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股東異議有用嗎,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在公司無法繼續運營下去,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時,公司會被迫進入破產程序。此時會由法院工作人員組成破產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償。除清算獲得外,不得進行其他活動,在清算行為結束後,破產清算股東異議有用嗎?
一、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即:債權人在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應證明三種情形同時存在:一是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二是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是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企業破產法未以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作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原因或條件,因此債權人提出申請時不需要提交債務人的有關財務憑證等材料。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財務憑證等材料。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就會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二、股東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責任
按照《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債務法律責任,也就是説,只要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所認繳納的出資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後未有抽逃出資行為的,且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產清算中,股東無須另行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義。
《公司法》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破產清算股東異議有用嗎?
破產清算組的組成人員是由法院的工作人員組成的,清算後也由清算組成員進行確認,故而破產清算股東異議是沒有用的,必須嚴格按照清算結果進行債務清償。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破產清算股東異議的情形,一般是對債權的異議,例如,認為某到期債權應當進行償還,但是破產清算是由法院工作人員組成的,最後也是由其進行確認,自然他們是考慮了多種因素了的,故而即使有異議,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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