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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轉破產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一、破產重整轉破產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破產重整轉破產清算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因此,破產清算程序轉入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應當包括程序要件、實體要件、申請主體資格等三個方面。

程序要件是破產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關口,現分述如下: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債務人、出資人不得提起重整轉換的申請。因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且為人民法院受理,此時,相關法律措施已經實施,如管理人已經產生、財產已經被接管等,在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債務人、出資人才有權提出重整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

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沒有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的出資人無權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企業破產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設計上,不允許破產清算與重整、和解程序之間的多次轉換,債務人不得前後重複提出不同的破產申請。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間的轉換的成本較高,過多的轉換勢必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不符合現代破產法的經濟與效率原則。

3、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是以適用破產清算程序為內容債務人、出資人必須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請。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僅限於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重整申請後,債務人或出資人此時已無另行申請的必要。

4、人民法院尚未對債務人作出宣告破產的裁定這是時間條件,即債務人、出資人提出重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重整申請具有優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請一經法院裁定認可,正在進行的破產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債務人不執行或不能執行重整計劃時,人民法院將裁定破產重整程序轉為破產清算程序。破產重整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後,不能再轉回破產重整程序,因為,已經宣告開始的破產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轉的。

二、小公司可以申請破產嗎?

可以申請。破產不分公司規模大小,只要具備破產的法定情形(資不抵債),就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破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申請破產,不按公司的規模大小,任何公司都可以申請破產。出現公司債務到期不能清償的情況,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法院調查之後,允許破產的,會進入清算環節,依法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

標籤:清算 重整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