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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一、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異同

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一)相同點。

(1)不論是強制清算還是破產清算,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梳理企業資產與負債,終結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關係。

(2)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都可以由債權人啟動清算程序。

(3)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同屬司法清算程序,都是在法院受理後啟動,清算組織同由法院指定產生並向法院報告工作,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履行基本相同的職責。

(二)不同點。

(1)清算前提的不同。

當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如果公司的資產大於負債,那麼公司應當通過解散清算來清理債權債務關係。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可見,公司的資產大於負債是強制清算的前提條件。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資產小於負債是破產清算的前提條件。

(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

因為強制清算的前提是資可抵債,所以強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梳理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對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並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對企業原來的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干涉。而破產清算的前提是資不抵債,破產清算的目的就在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因此《破產法》對債務人資產問題做了專門的規定,例如,根據《破產法》第31條及第32條的規定,管理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在進入破產清算之前所進行的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的資產處分行為。這是破產清算區別於強制清算所獨有的制度設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該等權利,則有可能令債務人最終可用於清償債務的資產得以增加。債權人也可以通過組成債權人會議積極地參與破產企業的財產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為了債權更好地實現。

(3)適用法律的不同。

強制清算主要適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法律規定,破產清算主要適用於《破產法》、《破產法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

(4)除債權人之外清算申請主體的不同。

強制清算申請的主體除了債權人之外,股東也可以申請對公司的強制清算。《公司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將股東作為清算申請主體,體現了對股東權益的維護。破產清算的申請主體除債權人之外,債務人也同樣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我國《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該法條的立法本意同樣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5)清算組織的不同。

強制清算中負責清算的組織為清算組,由法院指定。法院會優先考慮由債務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組成清算組,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機構派出的人員組成清算組,也可以由中介機構派員與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組成。破產清算中負責清算的組織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機構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資質的個人組成,也可以由清算組組成。但是原則上,管理人成員中不應包括股東。

(6)對企業財產執行與保全措施的不同。

強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業的資產大於負債,所以強制清算的程序的啟動不影響企業財產的執行與保全措施。而我國《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尚未開始執行的,不得開始;已經開始而尚未執行完畢的,不得繼續進行。這是破產程序中一條非常特別的規定,體現了破產程序優於執行程序的原則。

二、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適用

(一)強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種,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合併或者分立、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事由解散。當發生以上事由時,股東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強制清算是在公司發生解散事由後,因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由法律賦予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強制清算公司,從而可以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破產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我國《破產法司法解釋一》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法院應在受理破產申請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主要是有六個方面的區別,包括清算組織、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主體、清算前提、清算目的以及適用的目的都是不一樣的。公司清算是一個複雜而又專業的問題,兩者的區別看上去簡單,其實很複雜,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如果需要詳細瞭解的話最好找律師進行諮詢。

標籤:清算 破產 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