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經濟補償金應該怎麼賠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經濟補償金應該怎麼賠償
對企業的勞動人員的勞動損失進行賠償辦理。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後如果有拖欠職工經濟補償的,在破產財產足夠的情況下,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相關法律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發佈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
公司在清算時,應對自身的職工的社保、工傷補助進行相關的發放。相關的企業債權人還應獲得相應的賠償,償還這類企業債務。如沒有償還的,應積極的對這類企業的資產和相關的清算,賠償這類人員進行辦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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