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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孕婦販毒怎麼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孕婦販毒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孕婦販毒怎麼判

孕婦販毒除了不會被判處死刑以外,該如何判便如何判。懷孕待產以及哺乳期間可以保外就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孕婦販毒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並且還在執行過程中。

2、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其實,法律從未規定過,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婦的話,那麼不管做什麼事情就都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了,對於販毒的孕婦來講,也不見,懷孕了就一定可以監外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販毒案件,到孕婦待產的時候才可以保外就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