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一、侵權責任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侵權責任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責任的區別具體如下:
1、責任的性質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
而相對無過錯責任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相對無過錯責任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不同。
由於絕對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絕對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
而相對無過錯責任,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免責情況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相對無過錯責任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4、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相對無過錯責任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絕對無過錯是相對於相對無過錯而言的,若使用前一種過錯原則,則不管責任人以何種理由辯解自己不該承擔責任,都將不會免除其應該承擔的責任,適用此種原則的糾紛案件包括公民、單位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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