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代表訴訟是什麼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代表訴訟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公司的權利轉由股東行使。因此,我們要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並無掛鈎,股東只是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
(2)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並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為了防止部分股東濫用訴權或者進行惡意訴訟,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是名義上的起訴方,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於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徵。
(4)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公司怠於行使訴訟權利。也就是説,若公司不採取訴訟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能導致公司權益受損,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可能發生股東代表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代表訴訟實際上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而且,股東代表訴訟是因為公司沒有及時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如果是公司的利益遭受的損失,作為股東來講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一般要先向監事會或董事會等有關部門提出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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