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有什麼區別?
一、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有什麼區別?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依據不同
公司股東的權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為共益權與自益權兩種類型。前者依據是共益權,後者依據的是自益權。在股東代表的訴訟中,原告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訴訟中,原告僅以受害的股東身份提起訴訟。
2、提起訴訟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因管理層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於公平地保護中、小股的權益;而直接訴訟則是因侵犯股東利益引起的,目的在於保護股東合法權益。
3、訴權不同
前者的原告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維護的是公司的利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後者維護的是股東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訴權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兩個方面。
4、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訴訟中,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在代表訴訟中,被告則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董事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而公司是否參加訴訟及在訴訟中處於何種法律地位,
因為如果股東原告勝訴,直接受益的是公司。從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看,公司是被作為第三人對待的。
5、對原告資格的要求不同
並非任何股東都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只有在一定時期內連續持有或當時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東才符合原告資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濫用代表訴訟制度而購買或受讓股份。在英國,若股東參與了所訴的過錯行為的話,就因其不具備“乾淨的手”而無資格提起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中對原告股東一般沒有限制。
6、提起訴訟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訴訟無此要求,股東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所得賠償的歸屬不同
在代表訴訟中所獲得的賠償是歸屬於公司的,名義上的原告股東不能直接獲賠。而直接訴訟所得賠償屬於股東享有。
8、訴訟判決結果的約束力不同
代表訴訟的判決結果不僅約束原告股東、被告和公司,還約束其他所有的股東,其他所有股東不得就同一事項再對同一個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的判決結果只對原、被告有約束力。
二、與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有關的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在發現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的行為損害了公司權益的行為之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是需要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請求並沒有被受理,股東才有可能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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