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個人訴訟的區別是:
1、訴訟原因和目的不同。股東代表訴訟是因為公司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股東是為了公司利益而起訴。股東直接訴訟是因為股東個人的權利被侵犯,股東起訴純粹是為了自身利益。
2、對原告訴訟資格的要求不同。根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要求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的股份才有資格提起訴訟。股東直接訴訟中對股東的原告資格並沒有上述要求。
3、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被告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員。股東直接訴訟中的原告為股東,被告只能是股東所在的公司。
4、訴訟法律後果承擔不同。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享有的僅僅是形式意義上的訴權,法院判決對原、被告雙方、公司及其他股東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股東直接訴訟中,訴訟的原告是直接、最終的受益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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