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户的房子可以對抗債權人嗎?
一、離婚過户的房子可以對抗債權人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已經判決財產分割的,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共同財產償還,離婚財產分割判決不能對抗債權人。
夫妻雙方經協議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該 離婚協議 的形成時間早於原夫妻一方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形成時間,不存在通過離婚協議的約定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性,故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權利歸屬的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的金錢債權與原夫妻雙方對房屋權利歸屬的約定相比不具有優先性,故人民法院應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判令不得執行上述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不服一審離婚判決書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離婚已經判決財產分割的,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共同財產償還,離婚財產分割判決不能對抗債權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由法院進行判決,而離婚涉及到的問題是比較多的,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那麼離婚判決財產分割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我們要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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