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表決權主要以什麼為標準?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兩種性質,那麼對於股東的表決權,除了要考慮資本因素以外,往往還需考慮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關係,這樣更加有利於公司的發展。現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表決權主要以什麼為標準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以資本為基礎、信任為紐帶的經濟組織,各股東的表決權原則上應當取決於各自的出資,即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體現了資本的本質,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
除了資本因素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往往具有相互信賴的關係。出資多的股東對公司發展的貢獻,未必一定超過出資少的股東。如果只以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可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和股東之間的合作。因此,公司法作出了較為靈活的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上的表決權,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規定,並按此規定執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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