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與公益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股東代表訴訟與公益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公益訴訟目的是維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前者規範的行為如食品衞生安全問題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後者如環境污染問題。代表人訴訟維護的利益主體往往是確定的,但人數較多,為了節省訴訟資源而推選出代表人進行訴訟
2、公益訴訟提起主體可以不是直接利害關係人,代表人訴訟提起主體其利益必須直接受到了侵害。
兩者判決的效力都具有擴張性,公益訴訟判決效力可以擴展至其他直接或非直接利害關係人,代表人訴訟判決效力可以擴及後續類似案件,即後來如果還有未登記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可直接適用之前的判決。
二、股東訴訟與股東代表訴訟的區別
股東訴訟是指股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情形,而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訴的情形,兩者在產生原因不同、訴訟目的不同等方面存在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
股東的權利雖然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説,股東的權利可以分成兩大類: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和股東的共同性權利。股東個人性權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單獨要求並實現的權利,諸如分配權利、認購股份的權利、要求記錄其投票表決的權利等。股東共同性權利則是指股東根據與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而享有的、能夠對公司事務和事項作出決議的權利。
2、訴訟目的不同。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雖然公司和股東個人都是侵害行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東個人是間接受害者,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個人是侵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3、訴訟被告不同。
股東直接訴訟只適用於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侵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也即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訴訟歸屬不同。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即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互相分離的。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代表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倘若原告股東敗訴,則不僅由原告股東負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而且該案的判決對於公司產生既判力,不僅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的機關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為公司提起直接訴訟;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股東勝訴抑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於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綜上所述,公司股東的權利是比較多的,股東的權利被非法侵害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股東訴訟是指股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情形,而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訴的情形,兩者在產生原因不同、訴訟目的不同等方面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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