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控股股東是與實際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因此,基於《公司法》條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實際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對於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需考慮的因素宜採取開放的態度,主要且常見的考慮因素及標準列舉如下:
1. 公司的股權結構或可支配的股份表決權。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是否超過30%;各主體間是否簽署有一致行動協議或授權委託協議,且其各自的持股比例之和是否超過30%。
2. 對公司董事會的控制程度。
是否可通過可實際支配的公司股份表決權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選任。在為計算對董事會成員的控制比例而確定基數即董事會全體成員人數時,應將獨立董事的人數計算在內。
3. 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程度。
是否可通過控制公司董事會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施加決定性影響,或通過其他關係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做出的決策施加決定性影響。
實際控制人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業板規則中該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人”。儘管“實際控制人”已是耳熟能詳的概念,但對其做出明確定義或在實踐中準確認定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卻是個很難判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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