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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能多繼承遺產嗎,生活困難的人能否多繼承遺產

長子能多繼承遺產嗎,生活困難的人能否多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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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國的傳統思想作祟,在很多時候都會偏袒大兒子一些,因此在子女眾多的家庭,其他子女就想知道長子能多繼承遺產嗎。但要是其他子女生活困難的話,是否也能夠多繼承一定遺產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一一進行解答。

一、長子能多繼承遺產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父母死亡時,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遺產。至於各人繼承遺產的多少,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均等,但也有某些繼承人比其他繼承人多得的情況。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二、第三款指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由此可見,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某繼承人之所以在分配遺產時能夠多分一些,完全取決於這個繼承人的生活是否有特殊困難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是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或與其他方面的情況。

如果説長子成年早,而父母收入又少,幫助父母撫養弟妹,貢獻較大的,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適當多得些遺產,這是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的多少來考慮的,而不是因為是長子就能多分一份遺產

二、生活困難的人能多繼承遺產嗎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因此生活困難不是必然會多分到遺產,生活困難的人必須同時缺乏勞動動力,且再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夠多分遺產。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在眾多子女的家庭中,並不是長子就能多繼承一點遺產,原則上子女之間是均等的繼承遺產,但如果有的繼承人生活比較困難或者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話,那麼可以適當的多分一點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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