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最終控制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最終控制人的區別是什麼?
實際控制人和最終控制人的區別是,實際控制人是受命於最終實際控制人的。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是: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二、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有哪些?
1、實際控制人,一般為自然人,控股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實際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業沒有直接的資本紐帶關係,即可以不是被控企業的股東;而控股股東一定是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
3、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四、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實際控制人跟最終控制人的規定並不是特別的多,司法實踐中,實際控制人有可能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也有可能不是股東,但是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實際支配公司。不管是實際控制人還是最終控制人,都要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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