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
(一)《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的界定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控股股東是與實際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因此,基於《公司法》條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實際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證監會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
證監會在實踐中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東”的限制。
證監會將公司控制權界定為“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係”。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均可被界定為實際控制人。在實踐中,證監會有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一人的案例。
綜上,實務中,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達不到控股股東要求的比例,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解釋如下: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係。同時該使用意見也給出了公司控制權認定的思路: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係,也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實質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在實務中判斷是否擁有公司的控制權(即其是否能夠對公司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是否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除投資者對公司間接的股權投資關係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以下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①其對股東大會的影響情況;
②其對董事會的影響情況;
③其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情況;
④公司股東持股及其變動情況;
⑤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
⑥發行審核部門認定的其他有關情況。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公司控制權的解釋,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是指通過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時通過兩種方式,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此時我們時一定要及時的保護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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