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變更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清算組成員變更規定內容是什麼?
公司在清算期間,如果清算組成員有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喪失執業能力等情形時,可以變更清算組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九條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二、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怎麼備案
1、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
2、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因為公司經營不善等問題導致需要破產清算的話,肯定是需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律規範的要求來組成破產清算組的成員的,同時,破產清算必須要有有資格的人員來擔任相關的職務,否則的話可以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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