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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成員怎麼組成的?

一、清算組成員怎麼組成的?

清算組成員怎麼組成的?

清算組成員應當是由公司內部自行的組成清算組或者是由法院來指定,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入選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選取。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聘請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代理人從事相關清算事務,代理費用由聘請人自行負擔。為保證強制清算的順利進行,除由上述社會中介機構獨立組成清算組以外,其他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的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不是股東就不能進入清算組,也就不能擔任清算組負責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該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過股東大會確定的,就可以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二、法人代表是否可以作為清算組負責人

註銷公司時,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為清算組負責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股東的,或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則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

(二)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則原則上不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不是股東就不能進入清算組,也就不能擔任清算組負責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該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過股東大會確定的,就可以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國家的公司類型主要就是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就是有限責任公司,當然了,不管是哪一種公司都會面臨着經營不善,運營不下去的情況之下,都是可以申請破產清算的,但是清算組的程序員在進行確定的時候有所不同。

標籤:清算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