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變更備案的流程是什麼?
一、清算組成員變更備案的流程是什麼?
1、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注:1、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範。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範。
二、公司清算組備案後能否變更登記
公司清算組成員備案登記後,如果清算組成員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的,可以變更成員進行登記。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三、清算組的成立及組成
1、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公司清算組成立登記後,如果出現清算組成員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的,可以變更成員進行登記。公司進行清算時,要在解散的情形出現後15天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後要進行備案的,公司清算組要依法履行職權,負責公司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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