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備案規定是什麼?
一、清算組成員備案規定是什麼?
清算組成員備案規定是需要由公司的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相關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
(1)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2)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二、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的受理和決定是什麼?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實的,當場決定予以受理(不發《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實的,當場決定予以受理,發《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決定不予受理,發《不予受理通知書》,並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如當場無法確定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可先收取材料並出具《申請材料收取憑單》,在五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發不予受理通知書,並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4、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發《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5、終審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根據窗口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對當場受理的申請,當場決定準予備案,發《備案通知書》,並告知十日內領通知書;
6、終審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根據窗口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對當場受理,但需核實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並作出是否准予備案的決定。作出准予備案登記的,發《備案通知書》,並告知十日內領通知書;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發《登記駁回通知書》,並註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公司存在經營不善等相關的情況,需要進行清算的,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根據我們國家《公司法》當中的要求來組成清算組,同時在清算這個方面需要來進行相關的備案手續的辦理,這就是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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