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方留存嗎?
股東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方留存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股東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方留存嗎?
一般股東會會議應該有記錄本,股東會的決議的記錄,參會的股東都應當過目,如果沒有異議的話,都應在記錄本上簽字。公司辦公室依據會議記錄,整理打印出公司股東會決議,至於該決議需要多少份,那應該按照執行該決議事項需要的份數來打印。首先,股東會決議文件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管理部門一份,其它如果股東需要可以多簽署幾份,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份數。
二、召開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後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謂不能履行職務,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履行職務的情形。所謂不履行職務,是指不存在無法履行職務的客觀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沒有理由而不履行職務的情形。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該通知應寫明股東會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目的,以使股東對擬召開的股東會有最基本的瞭解。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除公司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但股東會是非常設機關,即它不是常設的公司機構,而僅以會議形式存在,只有在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股東會才作為公司機關存在。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按其所認繳出資額向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後也是會設立股東大會的,在公司決策重大事宜以及訂立經營戰略時也是要通過股東會的審理,在召開股東大會時也要提前十五天通知到各位股東,在決定股東會決議時也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可以,所有的議事決定事宜也要書寫在會議記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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