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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一、農業合作社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農業合作社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是怎麼樣的?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為了促使利害關係方儘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恢復穩定的狀態,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為60日,起算時間為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有時操作上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如果股東會會議沒有通知某些股東,該股東可能無從知道股東會召開和通過決議的事情,如果是董事會決議,更有可能出現股東並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並沒有對以上情形作出特別規定(比如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計算期限),而是剛性的規定了一個“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這確實可能影響股東行使權利,給損害股東利益行為以可乘之機。在法律沒有進一步的完善前,股東被要求的關注義務比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較嚴重,只有自身時刻主動了解公司情況,儘量避免此種情形發生。此外,作為股東,並非對任何程序違法(或內容、程序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都有必要請求法院撤銷,有的決議如果經過衡量後認為對自己的利益並沒有損害的,就沒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東之間關係鬧僵。無人起訴的情況下,60天之後,可撤銷的決議的效力就不會再受影響。而對於內容違法的決議,則屬於自始無效,即使無人起訴,也不能轉化為有效的決議,如對內容是否違法等有爭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股東會決議需要公司的全體股東參加,而且對於公司所制定的事項也需要獲得股東的同意才可以實施,對於普通的決議一般是需要半數以上的股東通過,而對於比較特殊的決議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東通過,所以,不同的決議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