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東入股股東會決議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股東入股股東會決議的規定是什麼?
針對新股東入股而召開的股東會,所作出的股東會決議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普通決議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權的半數即可,而特殊決議則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通過。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特殊決議事和普通決議事項。
普通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一般表決事項,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即可通過的決議。
特殊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二、股東會決議的內容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 [2] 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新股東入股作為改變公司股東股權佔比的特殊事項,需要由出席該股東會具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才會發生具體的法律效力,否則視為新股東未能成功入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眾多,包括會議的議題、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決議的情況、會議主持的情況等事項。
我國的股東會是我國的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定者,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股東會的出資情況以及決定事項的程序等,維護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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