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合同糾紛律師的訴訟與訴訟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1.實施訴訟行為的名義和利益歸屬不同。在訴訟信託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但在訴訟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另外,在訴訟信託中,受託人的訴訟行為產生的訴訟利益視情況有所不同:在委託人兼受益人的情況下,訴訟利益歸屬於委託人;在委託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的情況下,訴訟利益歸屬於指定的第三人。但在訴訟代理中,代理行為產生的訴訟利益總是歸屬於被代理人。
2.權限不同。在訴訟信託中,除了信託文件有特別規定或法律有例外規定,受託人一旦接受訴訟信託,他就具有為實現委託人的實體權利所須採取的一切訴訟權限,只要受託人從事訴訟行為時是謹慎的、忠實的,委託人和受益人都不能加以千涉。但在訴訟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從事訴訟活動和相應訴訟行為,而不能逾越權限任意為之,即使該訴訟行為有利於被代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
3.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不同。訴訟信託一經成立,除委託人保留了撤銷權外,委託人不得任意終止信託;而且信託管理具有連續性,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不影響訴訟信託的延續。因此,訴訟信託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較強。訴訟代理不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被代理人可隨時撤銷訴訟代理;不僅如此,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都會導致訴訟代理關係的終止。因此,訴訟代理關係的穩定性較弱。
4.內部法律關係不同。在訴訟信託中,當事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儘管“信託本質上涉及契約關係”,但這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信託關係,而非合同關係。而在訴訟代理中,當事人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兩方,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委任。在非法定訴訟代理的場合,二者是一種合同關係。
訴訟信託與訴訟代理存在相似之處:都是行為人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管理他人的財產;都存在信任關係;在訴訟法上,都是當事人的一種形式。儘管如此,二者的差異也甚為顯然,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訴訟程序的處理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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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條件不同。信託必須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沒有可用於設立信託的合法財產,信託關係便無從確立。而委託、代理關係則不一定要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2、名義不同。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系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一般委託和代理關係中,受託人/代理人以委託人/被代理人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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