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訴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之區別:
股東根據公司法提起的訴訟主要有兩類:一為代表訴訟,一為直接訴訟或個別訴訟所謂股東直接訴訟,指股東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訴訟。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又有集團訴訟的概念。所謂集團訴訟,指一名股東或若干股東代表某一種類或者若干種類的股東作為原告,就該類股東利益所受的侵害而提起的直接訴訟。正確區分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特別是集團訴訟,實益甚大。
首先,二者所受限制不同。公司法針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殊性而設計的諸種要求和限制(如訴訟費用擔保)只適用於代表訴訟,而不及於股東直接訴訟。
其次,二者在勝訴後的利益歸屬不同。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獲得勝訴後,利益歸於公司,原告股東只是根據公司法規定與其他股東一道按持股比例間接分享公司由此獲得的利益,而且根據債權優於股東權就公司財產獲得滿足的原則,原告股東的間接受益期待也有落空危險。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
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
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當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訴的區別已經進行了介紹,且股東若是進行變更並不需要多久時間,而且在文中都列出了股東變更時所需要的材料和程序,只要準備好材料按着程序走,相信一定會事半功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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