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最少幾個人?
一、清算組成員最少幾個人?
清算組人數無上限限制,實際上法律規定中對於清算組人數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一個人無法協商,兩個人意見相左時無法做出決議,所以清算組的人數三人以上為宜。
破產宣告後,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並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外國破產程序中,與清算組相對應的機關是破產管理人。
二、清算組的成立及組成
1、成立清算的情況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以上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三、如何更換清算組成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我國對於清算組的成員沒有具體的上限規定,有的時候有一些獨資企業會申請破產或者申請清算,但是因為是獨資企業,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代表都是她一個人,那麼就由這一個人擔任清算組的成員與組長,但如果涉及到的公司比較大,那麼最好是三個人以上來擔任清算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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