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損害股東利益的可以起訴嗎?
一、董事損害股東利益的可以起訴嗎?
董事損害股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股東權益受到損害之後可以選擇的維權方法一般情況下就是起訴,但起訴同時又分成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這兩種情況。直接訴訟就是股東權益受損是因為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是原告,被告可以是公司的其他高管,派生訴訟是由股東代表公司起訴。
二、提起直接訴訟的情況有哪幾種?
1、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簡單來説就是,股東如果認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召開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決議做出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2、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職責。股東如果認為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不能行使查閲權。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在實踐中知情權主要體現在股東可以查看公司章程、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等。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閲,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要求查閲。
4、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股東如果對公司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而決議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回購其股份: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在此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如果不能達成回購協議,則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
5、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董事會如果有做出損害公司股東權益的行為的,股東應當及時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向當地人民法院對董事進行起訴,以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對於這一類的糾紛會按照一般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對於案件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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