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利益糾紛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限制:
1、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情形分別作了規定。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程序違法和表決內容違反章程屬於決議可撤銷情形,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超過該規定期限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2、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議內容違法屬於決議無效情形,公司法未對股東提起決議無效訴訟的期限作出限制規定,因此,對於股東要求確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訴訟,不受60日的訴訟時效限制。
3、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該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東應自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可就股權收購事宜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股東依據該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期限應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算,至90日屆滿。股東逾期提起訴訟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該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東應自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可就股權收購事宜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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