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惡意損害公司利益可以追究賠償責任嗎
一、股東惡意損害公司利益可以追究賠償責任嗎?
股東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
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將股東除名?
(1)除名制度僅在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下適用,即當公司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部分出資時,公司股東不得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股東資格。
(2)公司在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除名之前,應當確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東繳納或返還出資。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應當召開股東會會議,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做出決議。
三、股東除名的流程是什麼?
(1) 通知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
(2)如其未在合理期限返還出資,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具有提議權的機構提議召開股東會,並依法將股東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將要做出決議的事項、各方表決權(由於被除名股東不能參加除名決議的表決,尤其應該注意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通知各股東;
(3) 召開股東會,形成有效的股東資格除名的決議;
(4) 公司持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和相關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的相關手續;
(5)如工商行政部門不能認定股東資格除名的決議的效力,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在法院做出有效判決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持法院有效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在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表現形式是很多的,比如股東利用職務之便成立跟本公司同類型的公司,並且跟本公司惡意競爭,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出賣公司的商業祕密等,很多時候承擔的不僅是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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