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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除名麼?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除名麼?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除名麼?

一、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除名麼?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可以除名,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就是在損害公司的利益,故此我國現行公司法也直接規定了,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有限公司債務股東可能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

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瞭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瞭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股東查閲到這些資料後,如果經過分析後認為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則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

股東如果認為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中小股東如果認為有此必要的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説明目的後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內書面答覆並説明理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當公司侵犯股東的知情權時,該股東即可以原告的名義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中小股東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或者在中小股東認為有召開臨時股東會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當然,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應當根據《公司法》第41條的規定,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並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免因程序問題而前功盡棄。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當中小股東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時、或者認為公司前途不好時,自己不願意再作該公司股東時,就可以通過轉讓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來結束與該公司的關係,並以此方式實現自己的財產權。

根據該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除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根據這一規定,當一股東決定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其他股東要麼同意,要麼購買,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4、行使優先購買權

這是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享有的一項權利。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來行使自己的這一權利。

當公司部分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轉讓其股權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如果你想繼續作該公司的股東,並想提高持股份額時,應當及時行使優先購買權。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股東沒有行使這一權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額,最起碼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權,不至於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額降低。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當出現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這些情況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其實是一種保底性的權利,對不能控制公司命運的中小股東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以上情況的出現,基本上都是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操縱的結果,且在上述情況下,如果中小股東沒有這一權利的話,其投資不但很可能血本無歸,而且只能任由大股東擺佈!有了這一條規定,中小股東不但可以全身而退,還可能獲得一定的收益。

所以,當公司出現上述情況時,中小股東一定要善於利用這一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述行為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一般情況下,控股股東會通過非法的方式,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給公司的財產權益造成侵害,此時一般情況下並不會除名,而是會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若此股東還是公司的管理者,此時會被要求辭去管理的身份,不得繼續呆在公司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