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利益糾紛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損害股東利益糾紛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限制:
1、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情形分別作了規定。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程序違法和表決內容違反章程屬於決議可撤銷情形,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超過該規定期限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2、決議內容違法屬於決議無效情形,公司法未對股東提起決議無效訴訟的期限作出限制規定,因此,對於股東要求確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訴訟,不受60日的訴訟時效限制。
3、對符合該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東應自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可就股權收購事宜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股東依據該條規定提起的訴訟,其起訴期限應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算,至90日屆滿。股東逾期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造成公司股東的損害糾紛的原因
1、公司內部相關制度不夠完善。例如,一些公司章程中只規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權利義務,而未規定執行董事、總經理權限範圍,這將導致公司實際運行中權力容易被濫用,並在相關糾紛發生後無“章”可循。又如,一些公司財務制度不規範,公章保管不嚴,當股東與董事、總經理身份發生交叉時,財務制度無法有效約束相關人的行為。
2、職位公示不明。不少公司在章程或營業執照中沒有明確當事人的具體身份,在公司成立後也未就具體職務分工及授權作出規定。在當事人侵權行為發生後,公司意圖以當事人具有“經理”或“總監”的職務稱呼,或當事人在有關文件上的署名,主張其具有高管身份,這常使法院在認定行為人身份及其行為性質時發生困難。
3、忠實勤勉義務的界定模糊。《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雖然規定了高管需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但表述過於籠統簡單,較易被規避。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以公司高管的身份優勢從交易相對方獲取一些私人折扣,其行為是否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並給公司利益帶來遠期損害,司法實踐中較難認定。
4、公司與高管人員的矛盾較易激化,缺乏協商解決的土壤。一些案件中,公司在尚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便以高管涉嫌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施壓手段較為極端,這往往會加劇公司與高管間的矛盾,導致高管不願與公司配合,從而為公司賬目的結算、財務賬簿的整理移交等帶來困難。
請求股東確認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訴訟,不受60日期限的限制。股東應當自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與公司就股權收購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股東可以在9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訴訟期限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90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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