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滅的法律事實。根據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為公司自行解散、強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種形式。
(1)自行解散又稱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於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比如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司法解散又稱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依法律的規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重大損害或董事、股東之間出現僵局時,依據股東的申請,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這裏所指的公司解散糾紛主要是指公司僵局出現時,公司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申請而引發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通常所説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或決策機構由於股東或董事之間的矛盾發生運行障礙,無法按照法定程序就公司事務作出有效決議,以致公司經營及內部治理陷入癱瘓的事實狀態。其實質是公司作為法律擬製的主體無法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形成自主意志。通常情況下我們所説的公司經營管理困難,一般既包括公司經營上的困難(如公司虧損、資金週轉困難),又包括管理上的困難(如公司三會無法正常運轉);但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僵局”在司法實踐中偏重於公司治理上的困難,而不及於單純的公司經營上的暫時性的困難。
公司是可以進行註冊登記的,如果公司經營不善的,也是可以進行解散的。公司要進行解散的,是需要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這時候就容易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是經營管理人的我們,一定要妥善的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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