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公司解散法律規定有什麼?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並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根瑤公司解散是否屈於目願,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類是強制解散事由,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營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妻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極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4)因破產而解收。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的營業明限僱滿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井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板吊銷營業執照,麥令關閉成者被n銷:
(五)人民法饒依照規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解散之後,一般都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後,公司原來的代表及業務執行機關即喪失權利,由清算組取代之,清算組代表公司為一切行為。但是,公司的股東會及監事會依然存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小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自此,即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為清算中公司。
2、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宣告解散後,其權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這種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權利能力僅侷限於清算範圍內,除為實現清算目的,由清算組代表公司處理未了結業務外,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屬資合公司,股份的轉讓對於解散後的公司並不產生重大的利害關係,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轉讓。
綜上所述,根據規定,只有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而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才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在適用司法解散時,也應當慎重,因為一旦適用司法解散,公司即進入清算程序,法人資格即將泊滅,對公司的影響是毀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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