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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該怎樣豁免執行

1、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確實對不動產的執行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此處“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説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區別,不可一概而論。

唯一住房該怎樣豁免執行

2、但是有幾種例外情況,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華,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然後給你保留一定數額的房租,再如,你所謂唯一住房,是你轉移完資產後僅剩唯一住房,原來的房子你為了躲避債務都或賣或送轉移了,這是法院可以執行你的唯一住房,總體來説,唯一住房不執行是一般,執行是例外。

拓展資料: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1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可見,對已經設定抵押的“唯一住房”,只要與執行標的產生牽連關係,不論是否“必需”都不享有執行豁免權,被執行人想以“唯一住房”作為尚方寶劍來規避執行行為是不可能的。

標籤:住房 執行 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