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1、解散公司訴訟提起人資格
公司法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股東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須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2、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理由
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理由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下列四種情形可以體現是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即公司處於事實上的癱瘓狀態,體現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如果任其繼續存續下去,將會造成公司實質利益者即股東利益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3、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被告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即: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被告是公司,其他股東則列為第三人,當然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在解散公司訴訟中,有權利申請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參加訴訟。
4、解散公司訴訟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申請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措施。
5、解散公司訴訟管轄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6、解散公司訴訟審理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是以調解為主。在審理中如果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的,只要協商的結果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一般會支持。當然,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法院也將會及時判決公司是否應當解散。
公司股東在看到公司常年虧損,沒有任何的發展機會,也沒有帶來任何利潤的時候,就想要將公司給解散掉,通過合法的方式來將公司徹底的解決掉。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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