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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人和股東的責任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之一。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何承擔責任作出了規定,這條規定包括兩層意思:第一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第二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公司的債務超過其全部資產時,以公司資產為限。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東的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