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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具體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風險提示

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具體有哪些

民事責任是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2、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代表人超越權限,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範圍的,符合《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表見代理的情形。此時,該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給本企業/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企業/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4、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風險提示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法人代表的好處

1、法人代表掌握着企業簽訂合同的最終決定權,在訂立合同時,法人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

2、法人代表是企業財產的最終控制者,與企業生產經營、資金流轉等有密切關係的活動都是由法人控制和管理的。

3、法人作為法律主體,在法律上有一項基本的權利,就是訴訟權。企業都必須由法人來行使這一權利,在保護企業股東利益方面,這一權利尤為重要。

以上就是簡單整理的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相關知識。法人在公司或單位中發展中要承擔規定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不僅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公司負責。具體做法人的好處,可以要求公司具體標明,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對承擔公司的責任,承擔風險。

標籤:風險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