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人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人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刑事責任風險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於“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裏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粧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最重至死刑。由於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氾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文華作為單位負責人被處無期徒刑。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説,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生概率較高,特別是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最近廣受關注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一例。
二、民事責任風險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於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可以基於民法典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為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應該説,公司法人的責任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所有的法律風險法定代表人基本上都是要承擔連帶的責任的。而且,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沒有部分人所想的那麼輕鬆的,有些法定代表人可以説沒有任何的實權,甚至都不參與公司的業務,但當需要追究法人責任的時候,法定代表人不知情這不是推脱法律責任的合法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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