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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合同主體是分公司合同後果由誰承擔?

簽訂的合同主體是分公司合同後果由誰承擔?

一、簽訂的合同主體是分公司合同後果由誰承擔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二、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所以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其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神情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分公司簽訂合同,總公司起訴可以嗎

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分公司簽訂合同需要按照合同的內容進行後果的承擔,可以是分公司,總公司或者是雙方共同承擔,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分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如果是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企業設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