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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行為算贈與行為嗎

彩禮的行為算贈與行為嗎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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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屬於贈與行為嗎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在我國已由來已久,早在西周時期,以中國先秦時期社會風俗為基礎建立了婚姻“六禮”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六禮完成。其中納徵就是指男方送聘禮給女方家。隨着社會制度更替,法律的發展和進步,男方送聘禮在法律制度中已經被廢除,但做為一種習俗被沿襲至今,並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存在。

然而,關於彩禮的性質,究竟是一種贈與還是一種索要?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然而,彩禮是以交付一定財物作為戀愛、訂婚和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習俗裏面常常包含有一種非自願的被迫的因素,而違反這個“規則”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因此隱含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脅迫要挾的性質。

而真正的贈與是出於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 的財物自主處分的行為。探究其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出於“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對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禮及財物,實質上是迫於風俗所產生的輿論壓力,屈從於當地民俗形成的“亞文化”之強大規範力量,並非內心自願。這種情況下交付錢物,由於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屬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贈與,應以索要論。

而主要就集中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在一些情況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的,此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不過在返還彩禮數額上面,就需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作出計算了,一般是無法做到全數進行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