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掛名公司法人報税是必須的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企業和公司都是定期的要向國家上繳一定的税務的,對於公司的方面上繳税務是法律規定的是一定要執行的。但是現在我們生活中有許多公司是掛名法人,那麼對於擔任掛名公司法人報税我們國家是如何規定的呢?還是必須要報税嗎?
現具體分析如下:
一、掛名法定代表人不違反《公司法》和《民法通則》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職權的主要行使者。而法定代表人在我國公司中,必須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這些人本身就擔任公司職務,屬於公司職員。《民法通則》第38條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二、掛名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勞動法》,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沒有協議確立。《勞動法》第16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7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法律保護的是合法權益,違法的不保護。
一、凡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税申報。
二、納税人進行納税申報必須實行電子信息採集。使用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納税人必須在抄報税成功後,方可進行納税申報。
三、納税申報資料
(一)必報資料
1.《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及其《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偽税控系統的納税人,必須報送記錄當期納税信息的IC卡(明細數據備份在軟盤上的納税人,還須報送備份數據軟盤)、《增值税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表》及《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明細表》;
3.《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發生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税人填報);
5.主管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必報資料。
納税申報實行電子信息採集的納税人,除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上述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外,還需報送紙介的《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適用於一般納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備查資料
1. 已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聯;
2. 符合抵扣條件並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
3. 海關進口貨物完税憑證、運輸發票、購進農產品普通發票及購進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的複印件;
4. 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5. 代扣代繳税款憑證存根聯;
6. 主管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備查資料。備查資料是否需要在當期報送,由各省級國家税務局確定。
四、增值税納税申報資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納税申報必報資料納税人在納税申報期內,應及時將全部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報送主管税務機關,並在主管税務機關按照税法規定確定的期限內(具體時間由各省級國家税務局確定),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要求報送的紙介的必報資料(具體份數由省一級國家税務局確定)報送主管税務機關,税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税人,其餘留存。
(二)增值税納税申報備查資料納税人在月度終了後,應將備查資料認真整理並裝訂成冊。
1. 屬於整本開具的手工版增值税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的存根聯,按原順序裝訂;開具的電腦版增值税專用發票,包括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存根聯,應按開票順序號碼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開具份數裝訂。
2. 對屬於扣税憑證的單證,根據取得的時間順序,按單證種類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份數裝訂。
3. 裝訂時,必須使用税務機關統一規定的《徵税/扣税單證彙總簿封面》(以下簡稱“《封面》”),並按規定填寫封面內容,由辦税人員和財務人員審核簽章。啟用《封面》後,納税人可不再填寫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封面內容。
4. 納税人當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專用發票,暫不加裝《封面》,兩個月仍未使用完的,應在主管税務機關對其剩餘部分剪角作廢的當月加裝《封面》。納税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及收購憑證在其整本使用完畢的當月,加裝《封面》。
5. 《封面》的內容包括納税人單位名稱、本冊單證份數、金額、税額、當月此種單證總冊數及本冊單證編號、税款所屬時間等,具體格式由各省一級國家税務局制定。
五、《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購領。
六、申報期限納税人應按月進行納税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七、罰則
(一)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納税人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按偷税處理,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於擔任掛名公司法人報税是不是必須的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上面的文章中看的出來,也是必須要進行繳納税務的。因為繳納税務是我們國家法律中所規定的必須執行的,所以無論是不是掛名的只要是法人都應該進行報税,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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