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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做公司的法人,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降低風險:
1、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職務權力盡可能予以約束,而將生產經營的決策權、管理權規定給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在簽字、表決之前,考慮清楚是否有違法(包括不作為)的情形,如有則投反對票。
3、在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中規定/約定好辭職的權利,如果發現公司的生產經營中有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或者管理極不規範,果斷辭去職務,不要等到事情不可收拾。
4、自己保管好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印章則明確由其他的專人保管。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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